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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南昌首例旧楼“电梯加装”诉讼案
2023/02/15

【以案释法】南昌首例旧楼“电梯加装”诉讼案

基本案情

南昌市某小区某楼栋中高层业主为解决老年人出行不便,希望能在楼栋加装电梯,并获得该楼栋三分之二业主签字表决同意。随后中高层业主将加装电梯方案报有关部门审批,审批通过后在小区张贴了相关公示,启动了加装电梯事宜。

但电梯施工单位进场施工后,遭到了一二楼业主的阻扰。一二楼业主认为加装电梯影响了房屋采光,且存在安全隐患,因此不同意加装电梯。双方因意见分歧较大,经多次协商无果后,中高层业主将一二楼业主诉至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中高层业主请求

一、认定原告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行为正当合法,判令被告停止阻扰原告加装电梯,排除其妨碍电梯施工行为。

二、判令被告因阻扰加装电梯的施工造成的误工损失24900元。

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法院判决

2022年4月18日,东湖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书,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为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电梯安装或许会给底楼住户的采光造成一定影响,但本着方便生活、团结互助的原则,底楼住户应当给予其他业主安装电梯的便利。

案涉住宅楼加装电梯按规定进行了表决、公示及审批,原告加装电梯的行为合法有效,温州电梯,被告不应对原告加装电梯的行为予以阻挠,若被告认为加装电梯造成隐患存在,其可向原告另行主张权利。本案中,原告未提供因阻扰施工产生了损失的充分证据,故对原告主张被告赔偿24900元的诉请,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423元,由被告负担332元,原告负担100元。

一审后,被告方不服提出上诉。

南昌中院二审认为,居住在三楼以上的住户为方便出行、生活申请安装电梯,并得到了有关部门的批准,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停止对案涉住宅楼电梯安装施工的阻扰、妨碍正确,应维持原判。另鉴于居住在楼上的本案当事人中有老人,安装电梯具有一定的急迫性,若发回重审,事必造成电梯安装延后,且被告在一审中提出的反诉请求,可通过另行起诉的方式进行主张,该种方式对被告的实体权利不会造成损害。 

最终,南昌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崇德修睦、包容互让是构建和谐邻里关系的重要条件。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是政府推行的一项惠民工程,事关每一层楼每一户业主的利益,高层业主有权申请加装,但受到影响的低层业主的诉求也理应被倾听、被尊重。因加装电梯导致发生利益冲突时,应充分协调,权衡各方利益,温州电梯,按照“两权相害取其轻”的原则作出判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二百三十六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