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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管理规定》的通知
2021/10/12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

  《深圳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管理规定》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2018年9月5日

深圳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规划管理工作,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方便居民出行,根据《广东省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指导意见》和《关于推进全省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补充指导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规划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既有住宅是指具有合法权属证明,非单一产权,已建成投入使用、未设电梯的四层以上(含四层,不含地下室)的单元式住宅。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可以单元为单位申请(本规定所称的加装电梯工程均以单元为单位)。以栋或整个小区申报的,申请加装电梯的各单元均应当符合本规定相关要求。

  第三条  既有住宅在满足建筑结构、消防安全等前提下,可以申请在建设用地红线内加装电梯。

  已纳入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棚改计划和土地整备计划的住宅不得申请加装电梯。

  第四条  同意加装电梯的全体业主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程项目的建设者(以下称建设者),承担相应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五条  市规划国土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规划审批工作。

  住房建设、消防、特种设备、规划土地监察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监督、指导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审批和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负责所在辖区加装电梯工程的协调工作,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公司等应当主动配合加装电梯工作。

  第六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经过拟加装电梯所在单元业主的协商。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意向和建筑方案首先应当听取加装电梯所在单元业主的意见。

  经加装电梯所在单元房屋专有部分占本单元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本单元业主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可向所在辖区的规划国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加装电梯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业主的同意。

  第七条  建设者可以自行共同申请,也可以委托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或其他单位和个人代为申请。

  第八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所需资金,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筹集:

  (一)按照谁受益谁出资、以及按照楼层受益大小的原则等因素,由业主协商分摊比例后共同出资;

  (二)按规定申请提取使用加装电梯涉及专有部分的物业专项维修基金;

  (三)按规定申请提取使用加装电梯涉及专有部分的业主住房公积金;

  (四)社会投资、政府补助等其他符合规定的资金。

  同意加装电梯的业主应当就各自出资额、维护和养护分摊等事项达成书面协议。业主可借鉴加建电梯的成功案例,结合自身小区的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出资比例或出资额;也可参考以下分摊比例约定出资、维护和养护费用的分摊:第三层为参数1,第二层为0.5,第一层为0,从第四层开始每增加一个楼层提高0.1个系数,即第四层1.1、第五层1.2,第六层1.3,并依次类推出资比例。

  不使用电梯且受影响的低楼层业主经协商后可以获得适当补偿。

  第九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不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暂不计收地价。

  第十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尽量减少对相邻建筑物通风、采光、日照、通行等的不利影响。鼓励小区内的加装电梯工程统一设计、统一建设施工。

  第十一条  建设者应当向住宅所在辖区规划国土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批准图纸上已明确标识预留电梯井的除外。

  第十二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建设者按照本规定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二)规划国土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加装电梯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三)审查通过的,规划国土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组织批前公示。

  (四)公示结束并妥善处理相关反馈意见后,加装电梯,规划国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核发加装电梯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加装电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加装电梯所在单元同意加装电梯的业主的不动产权证(或房地产证)复印件或不动产权属证明文件;

  (二)经办人身份证明文件及授权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