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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关于印发《海南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意见(试行)
2021/10/14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为完善我省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提高居住品质,改善居住条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规范,研究制定了《海南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实施。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应急管理厅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2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应急管理厅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海南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意见

(试行)  

为完善我省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提高居住品质,改善居住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规范,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坚持“业主自愿、居民自主、费用共担、因地制宜、公平合理、方便群众、依法合规、保障安全和使用功能”和“城镇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政府扶持”的原则。

二、部门职责

各市县(区)应成立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领导小组,并设立办公室,一般设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政策制定、指导协调、督查检查等工作。发改、资规、财政、市场监管、综合执法、住房公积金管理等单位根据职责分工,依法支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有关工作。

三、申请条件

1.具有合法的房屋权属证明;

2.已建成投入使用的4层以上(含4层)无电梯住宅;

3.满足建筑物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等有关规范要求。 必须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方可申请。

四、申请主体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可以小区、幢或单元为主体提出申请。以小区为主体申请的,申请人应当为该小区业主委员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申请人可以为该小区业主推荐的业主代表;以幢或单元为单位申请的,申请人应当为该幢或单元业主,其中以单元为单位申请加装电梯的,应当不影响本幢房屋其他单元结构安全和安全疏散。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申请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单元加装电梯的总面积和总户数按照本单元房屋面积独立计算。加装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专有部分的业主同意。 申请人可自行或委托代理人办理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相关手续。申请人可以在本小区、本幢或本单元中推选2至3名业主为代理人,也可以委托出资建设方、具有电梯安装施工资质的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原产权单位、业主委员会等为代理人。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签订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要载明代理人的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五、资金筹集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所需资金及运行使用、维护管理资金由业主承担,具体费用承担由业主协商,共同出资解决。 业主可通过转让广告收益、有偿使用等方式引入社会资金参与加装电梯建设。 对纳入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范围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业主可以申请使用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用于自住住房加装电梯,也可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有条件的市县政府可利用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奖补资金给予奖补,并与该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同步实施。 六、实施程序

(一)意见征询 本小区、本单元或本幢有加装意向的,由业主委员会或者推选业主代表组织开展书面意见征询并签订书面意向书。书面意见征询应当征询所在小区、单元或本幢全体业主的意见,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