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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杭州市区既有住
2021/09/06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杭州市区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

杭政办函〔2017〕12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市区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改善居住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4〕13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开展市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遵循“业主主体、社区主导、政府引导、各方支持”的原则。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经本单元、本幢或本小区房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并签订加装电梯协议。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的业主同意。

二、实施主体

本单元、本幢或本小区相关业主作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申请人,负责意见统一、工程报建、设备采购、工程实施、维护管理等相关工作。

申请人可以推举业主代表作为实施主体负责上述工作,也可以书面委托电梯企业、具有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原建设单位、原产权单位、第三方代建单位等作为实施主体代理上述工作。受托人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鼓励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对自行管理的职工住宅组织实施加装电梯工作。

申请人作为建设单位承担相应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加装电梯的既有住宅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具有合法的权属证明;

2. 未列入房屋征收范围和计划;

3. 已建成投入使用的无电梯住宅。

三、资金筹集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所需建设资金及运行使用、维护管理资金主要由业主承担,具体费用应根据业主所在楼层等因素协商,按一定分摊比例共同出资。业主可以申请使用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

对市区范围内四层及以上的非单一产权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政府给予20万元/台的补助;涉及管线迁移所需的费用由各管线单位和政府共同承担。具体办法由市住保房管局会同市财政局和各管线单位按照财政体制另行制定。

四、实施程序 

(一)制定方案。

由申请人编制符合建筑设计、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和特种设备等相关规范、标准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方案。

(二)协议公示。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经有关业主同意后签订加装电梯协议,协议需明确项目负责人或委托单位主要职责、资金概算及费用筹集方案、电梯运行维护保养费用分摊方案以及加装完成后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等内容。

以上协议和方案由加装电梯房屋所在社区居委会在拟加装电梯单元楼道口、小区公示栏等位置公示10天,公示期间因加装电梯可能受到影响的利害关系人无实名制书面反对意见的,由社区居委会盖章备案;有异议的,所在社区居委会应业主请求,应当组织调解,促使相关业主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调解不成功的,社区居委会不予盖章备案。

(三)施工图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设计方案经业主充分协商、公示认可后,由申请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改建工程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经有资质的图审机构审查后报所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联合审查。

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加装电梯的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 相关业主身份证、房屋权属证明复印件;

2. 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

3. 加装电梯方案文本(相关文字说明、图纸等);

4. 施工图审查备案证明文件;

5. 经所在社区居委会备案的加装电梯协议;

6. 所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召集规划、国土资源、质监、消防、园林、城管等部门以及有关管线单位进行联合审查,出具联合审查意见。

加装电梯涉及电力、电信、水业、燃气、数字电视、网通等管线移位及其他配套设施项目改造的,相关单位应开通绿色通道,根据联合审查意见,予以优先办理。

(五)工程施工。

加装电梯施工前,申请人应向所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施工单位应向有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报电梯监督检验。施工过程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的质量安全监督。

(六)竣工验收。